我国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三)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这部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法制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指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五)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品为语法规范,是通行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人华侨间的共通语言,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六)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机关、教育系统、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是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四个重要领域。在普及普通话方面,国家机关应当发挥“龙头”作用,学校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应当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应当发挥“窗口”作用。
(七)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八)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不规范汉字”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经被废除的异体字、已经被废弃的二简字和乱造的不规范简体字和错别字。
(九)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用语用字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视、电影的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聘、广告的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十二)少数民族师生应该如何理解“用规范字,讲普通话”?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统一国家,各民族人民都有各自的传统文化和语言,有的少数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但各民族人民又都生活在祖国大家庭中,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员。在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师生,特别是在学校的课堂教学、公务活动和公共场合学会书写规范汉字、说普通话,以规范汉字参与网络的信息交流,就能够大大方便知识的传播和广大师生间的交流,进而增进相互间了解和民族团结。当然,在少数民族同胞相互之间,在自己家庭亲属间等场合,完全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
(十三)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求说方言的公民要会说普通话;要求公民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新闻宣传、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但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允许使用方言。
(十四)语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教学中体现“三纳入、一渗透”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切实采取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培养具有较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人才。
(十五)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六)《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十七)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上海市实施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的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高校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是哪些人员?具体合格标准是什么?
参加测试对象为教师(含实验课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含后勤管理人员)、各专业学生。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要求:
1.1954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测试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分)以上水平;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分)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中,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测试分数为87分)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管理干部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分)以上水平。
3.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分)以上水平。